镇人民政府印章管理规定
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,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,现对印章的制发、管理和收缴作如下规定:
(一)印章的刻制
1、各办、所、管理区和镇属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,必须经党政班子研究同意,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;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公章;
2、各单位领取印章时,必须履行登记、办理交接签收手续。
(二)印章的保管
1、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,镇党委、政府的印章由党政办落实专人保管,各办、所、管理区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,专人外出,由负责人指定另一专人保管;
2、印章应置放于保险柜、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;
3、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,应该保护现场,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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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标题:印章管理规定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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